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饲养宠物,宠物被视为人们的伴侣和家庭成员,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快乐和陪伴,但一些风险和冲突也随之而来:2020年10月,安某被小区散养的柯基咬伤,由于发现自己在注射狂犬疫苗前已经怀孕,为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无奈选择了人工流产,身体和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2023年2月26日下午,湖南某小区内,一宠物狗突然咬住艾某的裤脚,使其摔下自行车,造成其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现已有好转;2024年4月,河南南阳市赵岗村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因脸上、脖子、腿部多处被狗咬伤,不幸不治身亡。
一、宠物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宠物伤人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饲养者对于动物已经采取了牵绳等其他安全限制措施,由于对方主动伤害、挑衅动物而导致受伤的,饲养者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若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饲养者未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若饲养危险宠物伤人:《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受害者可以选择向饲养者或者造成损害的人主张赔偿;
被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的动物伤人:《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遗弃的动物伤人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遗弃行为和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责任。
二、饲养人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客观层面,已经存在动物伤人的实害结果;主观层面,如果饲养人明知不拴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导致被害人达到轻伤标准,即主观故意成立,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若还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更要面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结局,而如果饲养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饲养人故意通过饲养动物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人伤亡,就会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之,不规范的饲养行为不仅会对别人造成侵害,也可能使饲养者本人面临刑事处罚。
三、无法查明状态下的权利救济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流浪动物所伤害,受害人还能寻求权利救济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流浪动物伤害的地点是在上述公共场所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在小区内部遭遇流浪动物伤害,在原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可以考察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流浪动物伤害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公平合理地确定物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结 语
阿巴拉契亚州立大学教授,珍妮弗·加德纳曾说“自由不是无法受约束,而是受最佳约束”,人人都享有饲养宠物的自由,但前提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来规范养犬——宠物的出现并没有错,真正令人害怕、担忧的应该是那些无视养宠规则、责任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浅薄的不文明养宠者,当宠物伤人事件发生时,我们应当运用法律进行责任划分,用法律的武器谴责和规范、处罚那些不文明饲养者,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无差别击杀猫狗,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