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规】维权退费,机构办卡终于不怕了!

发布日期:2024-07-29 14:56:11   浏览量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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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被劝说办健身卡竟是冲动消费?
被忽悠报名教育机构后却无法退费?
到期退房遇到房东不退押金?
办了卡,店却关门了?
……
这些消费问题有一个统一的名字:“ 预付式消费 ”
近几年来
个别预付费商家关门“跑路”
充值钱款无法退回、维权困难的话题
多次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预付式付款的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对预付式付款进行严格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新规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什么是预付式付款?

       预付式付款是消费者在消费之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以便在未来的消费中使用——通常用于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旅游等服务行业,在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和商家的经营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商家突然倒闭、服务质量不佳等风险。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预付式付款的新规定,主要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新规内容

       根据新规定,商家在提供预付式服务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预付款项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款方式等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提高价格。否则,应当及时退还预付款项或者提供其他合理的解决方案。

若商家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被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恶意欺诈、虚假宣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恶意投诉、滥用退款权利等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消费者的影响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在购买预付式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预付款项的使用规则和退款政策。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并可以要求商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帮助。

       新出台的预付式付款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家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约,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服务。消费者也应当理性消费,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预付式付款行业的健康发展。


预付式消费退费法律实践

       预付式消费如健身私教,付费购买一定期限内会员及私教课程后,如发生属于健身房一方的原因(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要求退费自然是没问题,如因消费者一方原因要求退费能否实现?


案例介绍一:

       某消费者在某健身房办理了预付式会员卡,并一次性支付了较大金额的会员费用。然而,在随后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健身房的服务质量与预期不符合,教练更换频繁新教练不适应,加上自身涉及到工作变化,工作地点改变,有退费的需求。面对消费者的诉求,健身房非但没有积极改善服务,反而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款手续。


案例介绍二:

      李女士,一位热衷于探索科技前沿的消费者,在精心比较了多款智能手机后,决定通过一家知名电商平台的预付式付款方式购买一款最新发布的旗舰手机。她支付了全额款项。然而,当李女士满怀喜悦地拆开包裹时,却遭遇了当头一棒——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屏幕显示异常,且无法正常开机使用。这让李女士倍感失望与愤怒。


案例介绍三:

       王先生,一位热爱旅行的资深游客,精心挑选了一家知名旅游公司推出的预付式旅游套餐,该套餐承诺提供高品质的导游服务、精心规划的行程安排以及无忧的旅行体验。王先生支付了全额款项。然而,现实却与承诺大相径庭。旅游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导游的服务态度极其恶劣,不仅缺乏耐心,还频繁出现误导游客、强制购物等不当行为。同时,行程安排也极为不合理,多个景点匆匆一瞥,甚至有几个原计划在行程中的特色项目被无故取消,让王先生的旅行体验大打折扣。


遏制“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违约给健身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健身会所本应在剩余服务期限中获得的利润,由于健身会所未对其损失进行举证,法院酌定其损失为未履行合同金额的30%。预付费消费领域,一般先预付费后才享受服务或商品,多存在不少经营者在服务合同中写明诸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等条款的情形。《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列举了7种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如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等情形。同时,保护消费者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权,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八条规定,如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内容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可以有两种以上意思,采用消费者主张的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承担违约责任后退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违约给健身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健身会所本应在剩余服务期限中获得的利润,由于健身会所未对其损失进行举证,法院酌定其损失为未履行合同金额的30%。合同期满退费: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卡内仍有剩余款项就“当然”的不可退。履行期限届满,款项尚有剩余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剩余款项,经营者也可以请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如合同对此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法官可自由裁量(参考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具体退费可参考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退款比例)


结   语

      预付式消费领域中存在种种乱象尤其是“退费难”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亦是对法治社会和诚实守信市场法则的践踏。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可以指导各级法院做到类案类判,律所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


文 | 鲍子淇

审核 | 武雨晴

编辑 | 赵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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